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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信餐饮旅游快递 行行都有惹不起的“霸王条款”

发表于:2013-08-11 17:22 字体:

【导读】 看3D电影要支付高额押金,3D眼镜损坏赔200元;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车窗被砸,而管理员拒不负责。《天天315》本期聚焦:惹不起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看3D电影要支付高额押金,如果不小心弄坏了3D眼镜,押金收不回,还得接受惩罚性赔偿。消费者不禁要问:为什么?把车停在停车场并且交纳了停车费,结果车窗被砸,而管理人员拒不负责,还说已经做出了所谓的“温馨提示”。类似的霸王条款,您是否也曾遇到过?

很多时候,由于消费者是一个人面对商家,存在心理弱势,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,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。难道消费者真的不能为自己的消费行为做主?遇到“霸王现象”时维权为什么那么难?

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、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就此发表评论。

曾经给您印象深刻的霸王条款有哪些?

武高汉:这个事的由来是1993年前后,有一个超市在它的门口悬挂了一个告示,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,本店保留这个商品卖给你或者不卖给你的权利。有一个女大学生买完东西以后,商店怀疑她偷了东西,坚持要搜查她,结果什么都没搜出来。女大学生就不干了,告他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,然后超市就说,我没侵犯你的权利,你看我这有个告示,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,你既然跨进了本店,你也看见了这个告示,视为你同意,契约自由、主体平等、意思自制、约定大于法定,咱俩这算约定了,然后这个官司怎么打都打不赢。当时消法正好在制定,我们就把这个案例提供给立法者,立法者认为这属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条款,消费者可以把它视为无效的合同,这样就在消法里有一个规定,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条款,这个合同的条款可以是无效的,这就从很大意义上对消费者有一个保护,俗称霸王条款,是这么来的。

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保护消费者,要制止这样的霸王条款,但是为什么霸王条款还是屡屡出现?长沙的消费者,就把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了,他认为说饭店吃不完的饭还能打包,为什么不用完的手机流量就不行,这个到底算不算一个霸王条款?

邱宝昌:刚才高汉秘书长讲的这个是消法第24条规定的,就是格式条款中含有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是减轻自己的义务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,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。如果对移动这块来看的话,它是不是霸王条款,第一是事前是否告知,第二是公平和合理,设置的这个段是不是悬殊,比如说一般用20G,你一下最低搞成150G、200G,明明都用不完,那肯定是很不公平、不合理的,所以这个案例不管消费者胜负如何,我认为法院都应该给移动、给通信行业提一个司法建议,要把这个服务更人性化、更细化,可以20G、30G、50G让大家去选择。刚才讲的像电影院里面也有,电影院里不允许自带饮料、食品,它以安全为由,实际上是一种暴力,在它的小的范围内卖的是高价,为什么屡禁不止?因为利益,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。消法24条和合同法的39条、40条规定非常的明确,但是它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忽略了这些规定,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。

今年6月的一天,佛山消费者刘女士一家三口到一家电影院观看3D电影。开场前,刘女士为每副3D眼镜各交了100元押金。之后,刘女士4岁的儿子在看电影时,不小心折断了3D眼镜的一个镜腿,电影院要求刘女士赔偿。双方协商没有达到一致,电影院没收了100元押金。这3D眼镜的实际价值真的有100元吗?对此,刘女士充满疑惑,要求电影院提供进货单据来证明。电影院方面表示,电影院里张贴的《影迷观看3D电影须知》规定:“3D眼镜如有损坏和遗失,每副按200元赔偿。”消费者损坏3D眼镜就必须赔偿,刘女士可以购买一副相同的3D眼镜还给电影院,否则电影院就没收100元押金。刘女士不同意电影院的处理意见,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。

看3D电影必须配备3D眼镜,3D眼镜是商家提供服务的设备之一,是不是应该包含在电影票的成本之中?刘女士的疑问有没有道理?

邱宝昌:我认为有道理,因为电影院提供的服务目的就是看3D电影,但是如果没有这个眼镜,服务不能实现,所以3D眼镜是提供服务必须要提供的一个手段。事实上这里也可以不通过押金的方式,比如说可以上集体保险,你内部怎么规定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,但是不能把这个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。消费者把财物损毁了,赔偿合不合理呢?我认为是适当的赔偿是合理的,但是不能漫天要价。像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应该收取押金,这是电影院的经营模式,有的眼镜损毁可能是因为自然原因,有其他很多因素,什么情况可以罚呢?故意损坏,那就不是正常消费了。

电影院这样的规定,“3D眼镜如有损坏和遗失,每副按200元赔偿”,是否涉嫌霸王条款?电影院有权做出这种规定吗?

武高汉:霸王条款的特点就是以盈利为目的,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自己的权利,或者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。眼镜这个案例,我觉得只有在故意损坏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担责,而且担责的情况还要合理,比如说眼镜到底多少钱,折旧之后又应该是多少钱。在其他的情况下,消费者不应该担责,比如说消费者正常使用,那么是眼镜质量有问题,你是不是设了一个圈套让消费者给你钱?比如说眼镜只值50块钱,你让消费者赔200块钱。

从现在来看,霸王条款确实是有屡禁不止、愈演愈烈之趋势,有几个原因,首先就是有利益在这儿,所以经营者愿意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,他期盼着什么?第一、消费者放弃维权;第二、行政执法部门放弃执法,那他就可以有很多很多的利。再从根本上讲就是竞争不充分,因为没有竞争、所以这些所谓的垄断的,或者是自然垄断,或者是行政垄断,或者是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就可以随意在它的条款里增加内容,而消费者没有反抗的能力,有的时候是消费者放弃权利,但更多的时候是消费者别无选择。比如说中国移动的这个情况,多少钱多少兆,可能是相比较几个运营商里最优惠的,尽管很不合理,除了它还选谁,所以消费者不得不屈从,这也是霸王条款经久不息之原因。

一个利益、一个竞争不充分,是不是也反映出监管缺位?只能靠消费者来维权、来指正这些事情?

邱宝昌:我认为有两方面,一方面是法律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,另一方面是加大监管,消法、合同法里有这样的规定,也很明确,但是不是很具体,我们应该制定一种格式合同的监管的管理规定,就是说这种对不特定的公众大量反复使用的,国计民生的,跟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格式合同你有权制定,但是政府要监管,具体内容政府不予干预,但是如果不公平政府可以纠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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